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6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