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6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爭議行為 第56條 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