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3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爭議行為 第53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