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7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裁決 第47條 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三、主文。四、事實。五、理由。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七、年、月、日。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