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46條 法規:勞資爭議處理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裁決 第46條 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作成裁決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裁決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裁決委員審理案件相關給付報酬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