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勞資爭議當事人應檢具仲裁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仲裁申請時,應向申請人說明仲裁程序及下列事項:一、得…
- 第3條仲裁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一、當事人一方不符下列要件者:(一)自然人。…
- 第4條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同意申請交付仲裁者,一方對書面同意之有無爭執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 第5條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另行指定仲裁委員代替前,經解除職務之仲裁委員由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所選任者,應聽取該當事人…
- 第7條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選定仲裁委員,組成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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