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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0條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前項異議由…
- 第21條勞資爭議當事人有下列主張之一,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判斷:一、仲裁合意不成立。二、仲裁程…
- 第22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特殊情形,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受通知或受訪查之人員,拒絕說明或妨礙調查者。二、仲裁事件之事實複…
- 第23條勞資爭議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應作成仲裁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一、準用本法第十條所列之事項。二、勞資爭議申請交付仲裁之日期。三…
- 第25條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第26條仲裁委員會之仲裁判斷不能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逾半數或逾四分之三者,仲裁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第27條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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