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僱方。
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勞動者受僱方之委託或以僱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