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7條 法規:勞動契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僱方。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勞動者受僱方之委託或以僱方之費用而發明者,其發明權屬於雙方共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