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35條 法規:勞動契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四章 勞動契約之終了 第3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時。三、雇方因機器損壞而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