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勞動契約因左列事由而終了:一、契約期滿。二、預告期滿。三、勞動目的完成。四、勞動者死亡。五、當事人之同意。六、其他依本法…
- 第32條無定期勞動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依左列之規定,聲明解約:一、以日定報酬者,於其一日前預告之。二、以星期定報酬者,於其星期末…
- 第33條勞動契約之期間在五年以上者,勞動者得於滿五年後,以三個月之預告期間,隨時聲請解約。
- 第34條無定期之勞動契約,依地方之習慣,得於季節之一定日解約時,當事人之一方應於七日前預告之。
- 第3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但應於七日前預告之:一、雇方因營業失敗而歇業或轉讓時。二、雇方因虧折而緊縮…
- 第36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雇方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一、勞動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雇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 第37條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得不經預告,於勞動契約期滿前解約:一、雇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陳述,使勞動者誤信而有受損害…
- 第38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動者如請求給予證明書,雇方或其代理人應即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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