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6條 事業單位或工會得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其任務如下: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實施及陳報事項。二、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事項。三、其他有關辦理勞工教育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