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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勞動部
勞動關係目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2條
事業
單位
及工會舉辦勞工教育,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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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實施勞工教育,倡導勞工終身學習,以增進勞工生活知能,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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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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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實施勞工教育,倡導勞工終身學習,以增進勞工生活知能,發揮敬業精神,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勞工教育委員會,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全國性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文化教育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九人至十…
第5條
勞工教育委員會任務如下:一、關於勞工教育政策之建議、諮詢事項。二、關於全國勞工教育規劃、宣導之研議事項。三、關於全國勞工…
第6條
事業單位或工會得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其任務如下:一、關於勞工教育計畫之擬訂、實施及陳報事項。二、關於勞工教育教材之編纂…
第7條
勞工教育應以勞動事務、知能及生活等教育為範圍。
第8條
勞工教育之實施,得單獨、聯合舉辦、委託工會、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辦理。
第9條
勞工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及開放為原則。依其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方式或配合各項訓練、研習、觀摩或會員(代…
第10條
勞工教育實施之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八小時以上,職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
第11條
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服務單位得列入考核、升遷之依據。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儲備勞工教育師資並建立名冊,提供各舉辦勞工教育單位遴聘。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編纂與勞動事務相關之教育教材。各舉辦單位得依實際需要另行編纂或選用相關勞工教育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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