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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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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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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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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勞工教育推行單位應予輔導並辦理評鑑,成績優良者,由主管機關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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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服務單位得列入考核、升遷之依據。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儲備勞工教育師資並建立名冊,提供各舉辦勞工教育單位遴聘。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編纂與勞動事務相關之教育教材。各舉辦單位得依實際需要另行編纂或選用相關勞工教育教材。
第14條
勞工教育經費之來源如下:一、事業單位從業勞工之教育經費,由事業單位負擔。二、職業工會會員之教育經費,由當地主管機關編列預…
第15條
事業單位、工會應將當年度勞工教育實施計畫與執行情形,分別於年度開始前及終了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6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勞工教育推行單位應予輔導並辦理評鑑,成績優良者,由主管機關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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