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1條 勞工參加各項勞工教育,依相關規定所核發之成績考核、結業證明、學分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服務單位得列入考核、升遷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