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裁決委員會依前條規定進行詢問程序時,得公開進行之。詢問程序之進行,由主任裁決委員主持之。詢問應作成詢問紀錄,並記載下列事…
- 第30條主任裁決委員於詢問程序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雙方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詢問程序終結後,主任裁決委員認有必要者,得聽取出席之裁…
- 第31條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對於妨礙調查程序或詢問程序進行者,得命其退場,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排除。
- 第31-1條裁決委員會認申請人之申請有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有理由之裁決決定;無理由者,應為全部或一部駁回申請之裁決決定。全部或一部…
- 第32條當事人雙方對請求事項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裁決委員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得隨時試…
- 第33條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民事爭議事件所為之裁決決定,當事人於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三十日內,就作為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
- 第35條裁決決定書經法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 第36條裁決委員會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裁決決定書送請法院審核,法院不予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送請裁決委員會處理之。裁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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