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6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裁決之受理 第16條 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於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前項所規定之書面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