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4條 法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裁決之受理 第14條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前項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