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4條 法規: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工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第一項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本條定義的名詞 權責發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