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依工會章程規定直接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任者,當選後即具該工會理事身分。前項理事名額,應計入工會章程所…
- 第1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
- 第17條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
- 第18條工會理事、監事資格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或經工會依法解任時,其於撤銷判決確定前或解任前依權責所為之行為,仍屬有效。工會理事、…
- 第19條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
- 第20條工會補選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或推選其職務代理人時,應依工會章程規定辦理。工會章程未記載前項補選事項者,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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