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相關法規 工會法母法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第17條 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