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查核或限期檢送同條第一項資料時,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