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21條 法規:工會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相關法規 工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 第21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