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11條 法規:工會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相關法規 工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組織 第11條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但依第八條規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