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6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