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8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8條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