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7條 法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17條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