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二、勞動檢查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規劃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解釋。四、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五、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之推動、執行及監督。六、勞工健康促進、職業病調查與鑑定、職業傷病防治之推動及管理。七、職業災害預防、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與重建之推動、監督及管理。八、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