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所設下列組、室、館:一、勞動市場研究組。二、勞動關係研究組。三、職業安全研究組。四、職業衛生研究組。五、職業危害評估研究組。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主計室。十、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