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一、綜合規劃科。二、訓練推廣科。三、自辦訓練科,分六股辦事。四、就業促進科。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五個就業中心及於自辦訓練科下設二個職業訓練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