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一、綜合規劃科。二、訓練推廣科,分二股辦事。三、自辦訓練科,分九股辦事。四、就業促進科。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勞動學苑、七個就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