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一、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二、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五、訴願案件之處理。六、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七、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八、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