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3條 前條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其範圍如下: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或其他定著物。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三、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含原登記為地役權者)、典權、質權、抵押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