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49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七章 罰則 第49條 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