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48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七章 罰則 第48條 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