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36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五章 監督 第36條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