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33條 法規:大眾捷運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四章 營運 第3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站或搶救災害,得適用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