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地方主…
- 第26條前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第27條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第28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
- 第29條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大眾捷運系統之運價,由其營運機構依前項運價…
- 第30條大眾捷運系統設施之操作及修護,應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 第31條為發揮大眾捷運系統與公路運輸系統之整合功能,於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前及營運期間,在其路線運輸有效距離內,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商當…
- 第32-1條(刪除)
- 第32-2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站區內提供免費充電設施服務,以供旅客緊急需要使用。
- 第33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修路線場、站或搶救災害,得適用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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