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之施工,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
- 第18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
- 第19條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
- 第20條因舖設大眾捷運系統地下軌道或其他地下設備,致土地所有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
- 第21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勘測、施工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及其設施,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後始得進入或使用…
- 第22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
- 第24條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
- 第24-1條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
- 第24-2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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