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7-1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五章 檢查 第17-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所轄大眾捷運系統橋梁之檢測及維修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定期辦理評鑑並訂定評鑑實施要點,載明評鑑對象、辦理方式、評鑑項目、計分方式、作業時程、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