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五章 檢查 第17條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一、組織狀況。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三、財務狀況。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七、其他有關事項。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