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第23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23條 保險契約所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其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金求權所為之任何處分,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於法院強制執行時,亦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