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依下列規定計收保費:一、以預收保費方式。二、預收保費為預估全年總保費乘以百分之六十。三、保險期間屆滿或終止後,按實際旅客人次計算實際總保費。如實際總保費低於預收保費時,保險公司應退還其差額;如實際總保費高於預收保費時,被保險人應支付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