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4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二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其禁建、限建範圍,經捷運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劃定禁建、限建範圍。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後,捷運主管機關應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並於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委託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