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3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五章 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建築物、廣告物或障礙物之處理 第23條 本辦法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後,在禁建範圍內進行中屬於第六條之禁止行為,應即停工。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拆除,並依前條規定辦理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