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3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前條第一項空間範圍之圖說,主管機關應置於適當處所,免費供公眾查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