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4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為之。前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