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20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四章 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 第20條 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前項建造執照之申請,若因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審,或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原因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作業之時間得不予計入。第一項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應先經執行機構同意後,再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