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18條 觀光遊樂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