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稱或專用標識。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